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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推广发展再生稻有关建议
发布时间:2022-09-14 15:05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

近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42号关于推广发展再生稻建议的答复。

答复从加快开展再生稻品种攻关、加快开展适应性机具研发、按两季统计再生稻面积、加大再生稻扶持力度等方面作了回应

答复表示按照现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再生稻第二季不计入统计面积因此未能纳入双季稻、耕地轮作试点等补贴范畴。关于代表们提出对产量基本达到当地双季稻水平的再生稻纳入双季稻补贴范畴将“中稻+再生稻”模式纳入耕地轮作试点补贴范畴,切实提高适宜地区农户发展再生稻积极性的建议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目前已在安徽芜湖、安庆等地试点对再生季达到一定产量的再生稻,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纳入双季稻补贴范畴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部分地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成效在确保双季稻面积稳定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再生稻扶持力度同时制定未来5—10年再生稻发展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稳步发展再生稻生产

以下为答复原文


袁延文等3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广发展再生稻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快开展再生稻品种攻关

我部高度重视农作物优良品种选育积极组织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和再生稻产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品种选育攻关、试验示范。目前各省已因地制宜筛选一批适宜再生稻生产的品种湖南省筛选推广了隆两优华占、晶两优1212、晶两优华占、徽两优898等品种;四川省筛选推广了宜香优2115、德优4727、川优6203等品种湖北省筛选推广丰两优香一号、天两优616、荃优822等品种。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种业振兴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国家育种联合攻关总体方案考虑将再生稻纳入水稻育种联合攻关范围予以推进,支持相关省份及有关企业、科研单位承担攻关任务强化再生稻新品种研发推广,推动再生稻种业持续发展

关于加快开展适应性机具研发

我部高度重视再生稻收获机具装备保障工作不断加大科技研发、示范推广工作力度。一方面将再生稻收获机械纳入应着力补齐的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短板需求目录积极引导、组织和支持科研单位、农机企业通过扩大割幅、减小履带宽度、机具轻量化等措施创新收获技术与机具实现低碾压收获。支持湖南省建设再生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科研基地打造高标准的再生稻机械技术创新平台。江苏、湖北、湖南等省还投入专项资金进行再生稻收获机具研发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农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联合高校先后开发出不同形式的再生稻收获机,今年部分机型已进行小规模生产支撑再生稻收获作业。另一方面组织举办再生稻机械化收获技术装备现场观摩、技术研讨等全国性以及区域性的示范推广活动开展再生稻收获机试验选型与田间测评,引导高适应性再生稻收获装备研发应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再生稻收获机具装备的研发攻关与推广应用用好我部及工信、科技等部门研发专项资源,支持引导更多农机制造企业科研单位投入再生稻收获装备研发强化农机、农艺、品种集成配套。明确再生稻技术路线建立典型示范点,积极组织再生稻收获机具装备试验、测评与专家论证加快再生稻收获装备示范推广。加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将更多农机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对于尚不具备鉴定标准大纲的农机装备通过新产品试点形式纳入补贴范围。

关于按两季统计再生稻面积

按照现行的统计报表制度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本年度内收获的粮食作物在全部土地(耕地或非耕地)上的播种或移植面积,按照制度要求再生季不计入播种面积但其产量纳入到粮食产量统计当中关于代表提出按两季统计再生稻面积激发适宜区农户发展再生稻的积极性等建议,我部多次与国家统计局沟通认真研究,在去年部分地区试点调查再生稻的基础上今年制定了全国再生稻调查工作方案,已向各地下发通知统计再生稻(二茬)收获面积、产量。

下一步将组织各地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再生稻调查工作加强对基层调查员的培训,并利用无人机、遥感测量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面积核查加强数据审核评估,力求真实准确、科学客观地反映全国再生稻生产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再生稻的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统计支撑

关于加大再生稻扶持力度

按照现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再生稻第二季不计入统计面积,因此未能纳入双季稻、耕地轮作试点等补贴范畴关于代表们提出对产量基本达到当地双季稻水平的再生稻纳入双季稻补贴范畴将“中稻+再生稻”模式纳入耕地轮作试点补贴范畴切实提高适宜地区农户发展再生稻积极性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目前已在安徽芜湖、安庆等地试点对再生季达到一定产量的再生稻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纳入双季稻补贴范畴。

下一步我们将在部分地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成效在确保双季稻面积稳定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再生稻扶持力度同时制定未来5—10年再生稻发展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稳步发展再生稻生产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18

近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42号关于推广发展再生稻建议的答复。

答复从加快开展再生稻品种攻关、加快开展适应性机具研发、按两季统计再生稻面积、加大再生稻扶持力度等方面作了回应

答复表示按照现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再生稻第二季不计入统计面积因此未能纳入双季稻、耕地轮作试点等补贴范畴。关于代表们提出对产量基本达到当地双季稻水平的再生稻纳入双季稻补贴范畴将“中稻+再生稻”模式纳入耕地轮作试点补贴范畴,切实提高适宜地区农户发展再生稻积极性的建议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目前已在安徽芜湖、安庆等地试点对再生季达到一定产量的再生稻,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纳入双季稻补贴范畴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部分地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成效在确保双季稻面积稳定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再生稻扶持力度同时制定未来5—10年再生稻发展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稳步发展再生稻生产

以下为答复原文


袁延文等3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广发展再生稻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快开展再生稻品种攻关

我部高度重视农作物优良品种选育积极组织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和再生稻产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品种选育攻关、试验示范。目前各省已因地制宜筛选一批适宜再生稻生产的品种湖南省筛选推广了隆两优华占、晶两优1212、晶两优华占、徽两优898等品种;四川省筛选推广了宜香优2115、德优4727、川优6203等品种湖北省筛选推广丰两优香一号、天两优616、荃优822等品种。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种业振兴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国家育种联合攻关总体方案考虑将再生稻纳入水稻育种联合攻关范围予以推进,支持相关省份及有关企业、科研单位承担攻关任务强化再生稻新品种研发推广,推动再生稻种业持续发展

关于加快开展适应性机具研发

我部高度重视再生稻收获机具装备保障工作不断加大科技研发、示范推广工作力度。一方面将再生稻收获机械纳入应着力补齐的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短板需求目录积极引导、组织和支持科研单位、农机企业通过扩大割幅、减小履带宽度、机具轻量化等措施创新收获技术与机具实现低碾压收获。支持湖南省建设再生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科研基地打造高标准的再生稻机械技术创新平台。江苏、湖北、湖南等省还投入专项资金进行再生稻收获机具研发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农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联合高校先后开发出不同形式的再生稻收获机,今年部分机型已进行小规模生产支撑再生稻收获作业。另一方面组织举办再生稻机械化收获技术装备现场观摩、技术研讨等全国性以及区域性的示范推广活动开展再生稻收获机试验选型与田间测评,引导高适应性再生稻收获装备研发应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再生稻收获机具装备的研发攻关与推广应用用好我部及工信、科技等部门研发专项资源,支持引导更多农机制造企业科研单位投入再生稻收获装备研发强化农机、农艺、品种集成配套。明确再生稻技术路线建立典型示范点,积极组织再生稻收获机具装备试验、测评与专家论证加快再生稻收获装备示范推广。加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将更多农机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对于尚不具备鉴定标准大纲的农机装备通过新产品试点形式纳入补贴范围。

关于按两季统计再生稻面积

按照现行的统计报表制度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本年度内收获的粮食作物在全部土地(耕地或非耕地)上的播种或移植面积,按照制度要求再生季不计入播种面积但其产量纳入到粮食产量统计当中关于代表提出按两季统计再生稻面积激发适宜区农户发展再生稻的积极性等建议,我部多次与国家统计局沟通认真研究,在去年部分地区试点调查再生稻的基础上今年制定了全国再生稻调查工作方案,已向各地下发通知统计再生稻(二茬)收获面积、产量。

下一步将组织各地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再生稻调查工作加强对基层调查员的培训,并利用无人机、遥感测量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面积核查加强数据审核评估,力求真实准确、科学客观地反映全国再生稻生产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再生稻的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统计支撑

关于加大再生稻扶持力度

按照现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再生稻第二季不计入统计面积,因此未能纳入双季稻、耕地轮作试点等补贴范畴关于代表们提出对产量基本达到当地双季稻水平的再生稻纳入双季稻补贴范畴将“中稻+再生稻”模式纳入耕地轮作试点补贴范畴切实提高适宜地区农户发展再生稻积极性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目前已在安徽芜湖、安庆等地试点对再生季达到一定产量的再生稻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纳入双季稻补贴范畴。

下一步我们将在部分地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成效在确保双季稻面积稳定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再生稻扶持力度同时制定未来5—10年再生稻发展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稳步发展再生稻生产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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