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 | |
邵阳市植保植检站 | 2021年04月07日 |
根据冬后病虫调查基数,结合农作物品种布局、栽培管理条件、历年病虫资料、气候条件等因素,全市测报人员综合分析,预计2021年全市农作物病虫总趋势为偏重发生。
一、发生趋势
今年全市水稻计划种植面积608万亩,种植结构较去年调整不大,其中早稻168万亩,中稻270万亩晚稻170万亩,预计病虫害总体偏重发生,发生面积3702万亩次。其中虫害2863万亩次,病害839万亩次。主要病虫发生程度和发生面积预测如下:
稻飞虱:发生4级,发生面积880万亩次。
稻纵卷叶螟:发生4级,发生面积755万亩次。
二化螟:发生4级,发生面积700万亩次。
纹枯病:发生5级,发生面积540万亩次。
稻瘟病:发生3级,发生面积35万亩次,高感水稻与老病区将发生较重。
南方黑条矮缩病:发生2级,发生面积25万亩次。
稻曲病:发生3级,发生面积40万亩次。。
稻秆潜蝇:发生3级,发生面积152万亩次。以前主要发生在山区中稻区和雪峰山脚沿线,现在低海拔地区同样发生较重,呈上升扩散趋势。
水稻霜霉病:发生2级,发生面积20万亩次。
稻蓟马:发生3级,发生面积118万亩次。
其它病虫:细条病与叶鞘腐败病发生2级,局部发生3级。此外,稻象甲、稻水象甲、稻蝗、稻瘿蚊、粘虫在局部地方发生危害。
农田鼠害:预计发生3级,发生面积300万亩次。
农田杂草:预计发生4级,发生面积980万亩次。由于除草剂抗药性累积,杂草防控问题越发突出。
二、预测依据
1、病虫基数
二化螟:据冬后调查,全市二化螟加权平均每亩活虫6356头,比2020年同期( 7867头/亩)低19.2%。高的隆回县平均每亩活虫8580头(19年为17879头),邵东县11139头(去年11480头)。2019年为暖冬,未有明显冰冻期,对二化螟死亡率未造成影响。二化螟越冬死亡率为3.6%,主要由寄生蜂和物理损伤造成。
稻瘟病:稻瘟病20年全市发生面较广,但发生面积不大,总体和19年相当。稻草、谷粒带菌率有所上升,冬后稻草平均带菌率为1.1%比去年的0.79%高0.31个百分点,谷粒带菌率为0.3%与去年0.21%高0.09个百分点,高的邵阳县稻草带菌率2%,新宁县谷粒带菌率1.5%。
纹枯病:20年中稻晚稻纹枯病发生较19年重,残留菌核量大,冬后亩平菌核量为14.07万粒,比去年同期(12.1万粒/亩)高16%,高的新宁县亩平25.6万粒;具备大发生的菌源基数。
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2020年白背飞虱4、5、6月累积迁入量均小常年,加上近几年药剂拌种、打嫁衣药等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白背飞虱带毒率低等原因,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我市发生较轻。今年白背飞虱灯下始见较晚,仅城步县4月6日灯下始见2头(去年邵东3月3月26日一头)。但不排除在水稻敏感期迁入的白背飞虱虫量大,带毒率高,再次导致大规模发生。
两迁害虫:两迁害虫越冬区域广,虫源丰富,两迁害虫中稻飞虱常年偏重以上发生,稻纵卷叶螟近年多为偏重发生。
2、品种布局
全市计划种植优质稻500万亩,种植面积和去年一样,占水稻种植面积为75.8%,和比例与去年(75.2%)略高,其中高档优质稻130万亩,比去年98万亩多32万亩。优质稻特别是高档优质稻抗病性差,今年感纹枯病品种比率85.6%,感稻瘟病品种比率51.3%。今年主要种植的感病品种中,潭两优143、金优458、Y两优2号、淦鑫203、湘晚籼13号等为感瘟品种,两优036、T优300、两优培九、两优293、Ⅱ优航1号等为感曲品种,是稻瘟病、稻曲病暴发流行危害的潜在隐患。
3、耕作制度和栽培管理
中稻、一季稻面积比较大,全市2021年计划一季稻种植面积270万亩,播插期不一,插花种植,抛秧和免耕培面大,都有利于螟虫和两迁害虫的发生危害。有较大部分农户缺乏平衡施肥观念,偏施氮肥现象仍较严重,易导致禾苗生长过旺,过余嫩绿,田间郁蔽度大,植株抗性降低,有利于害虫的发生繁衍和病害的扩展危害。
4、气象条件
邵阳市2020年春播期平均气温较常年正常略偏高,降水略偏多,对早稻育秧有一定影响。春播育秧期间强对流天气发生几率较小,不利于两迁害虫迁入。倒春寒出现可能性小。
预计2021年全市汛期(4~9月),较常年同期略偏少;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其中4月至6月降水量偏少;7月至9月北少南多。预计雨水相对集中时段将出现在5月下旬、6月中旬至7月初,雨水集中期内有短时洪涝发生,洪涝发生区及水流沿线被淹的早稻或一季稻细菌性基腐病、细菌性褐条病等细菌性病害将严重发生。
预计雨季结束日期在7月上旬末,汛期持续时间仍然较长,有利于两迁害虫的迁入与定殖危害。雨季结束后,全市各地将出现晴热高温天气,大部分地区有中度干旱发生,局部重旱。夏季平均气温偏高,高温干旱对中晚稻二化螟、稻纵卷叶螟发展有所抑制。
附:公益警示语
1、《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病虫情报由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病虫情报,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认真学习贯彻《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全面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控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