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
隆回县植保植检站 2018年04月02日

2018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发生趋势分析

1 水稻病虫发生趋势

1.1 总的发生趋势

预计今年我县水稻主要病虫全年属中等偏重至大发生,发生程度略重于去年,且虫害继续重于病害,其中纹枯病、二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大发生。二化螟将重于去年,因食源、气候、虫口基数对发生有利,加之世代重叠,农药抗性上升,防治难度大,须特别警惕;一季稻区稻瘟病和稻秆潜蝇中等偏重发生;稻蓟马在中晚稻苗期、稻瘟病早晚稻、稻曲病中晚稻中等发生;负泥虫在常规中稻区,细菌性病害、稻水象甲、赤斑黑沫蝉及蝗虫在局部地区发生严重;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中晚稻上存在严重发生的潜在危险;稻水象甲存在扩散为害风险,发生面积将会增加;水稻霜霉病在早中稻苗期及稻蝽蟓、粘虫、稻蚜在中晚稻上都有一定程度发生。

1.2 主要依据

1.2.1 病虫冬后基数  3月7-14日调查,二化螟冬后残留基数亩加权平均活虫10546条,最高54360条,较去年的冬后残留基数9562条多984条,形势严峻,有暴发成灾的危险。纹枯病去年大发生,今年田间残留菌核量平均每亩12.1万粒,略高于去年,菌源丰富。稻瘟病去年全县发生18万亩,发生面广,菌源充足,主栽品种对稻瘟病抗性参差不齐,优质稻、两优系列等感病品种栽植面积广。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去年发病面积4.8万亩,近年前期传毒虫源白背飞虱迁入量有增大趋势,毒源丰富,在我县潜在危险大。

1.2.2 气候条件  去冬气温总体偏暖,利于“两迁”害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在迁出地越冬;我县历年5-7月规律性强风雨过程有利于稻纵卷叶螟和稻飞虱迁入和发生。白背飞虱近几年来前期迁入量大,使我县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严重发生的潜在危险加大。二化螟越冬死亡率低,仅为1.92%,我县3月下旬至4月中下旬气温有利于二化螟化蛹,预测我县二化螟总体为大发生,小沙江、麻塘山、虎形山、大水田四个高海拔乡镇中等偏重发生,重发生区域将比去年明显增多。

1.2.3 品种分布与耕作制度  我县优质稻、超级稻种植面积逐年增大,感病品种比例大,中、迟熟品种比例扩大,成熟期延长,均有利于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的发生流行。油菜田总体为零散分布,南面还存在双晚、烟晚与一季稻田插花分布,二化螟桥梁田多,羽化期延长。

1.2.4 栽培管理  一是水稻育秧技术水平的提高使水稻插播期、封行期提早,利于二化螟和纹枯病的发生;二是农户施肥水平提高化肥用量加大,特别是偏施氮肥现象仍较严重,导致禾苗生长嫩绿,甚至后期贪青晚熟,对各种病虫发生均有利;三是水稻后期田间荫蔽多湿的小气候对纹枯病、飞虱发生极为有利;四是壮籽类叶肥的使用等也可加重穗瘟的发生;五是插播期不一,插花种植,增加了中间寄主和桥梁田,为病虫交叉发生危害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利于螟虫和两迁害虫等发生;六是机收面积增加迅速,稻桩高,有利于螟虫越冬。

2 玉米病虫发生趋势

全年中等偏重发生,其中玉米螟中等偏重发生,玉米蚜虫、纹枯病、叶斑病、锈病中等发生。主要依据一是我县玉米种植面积常年维持在16万亩左右,纹枯病发生危害严重,防治水平不平衡;二是玉米蚜虫越冬寄主较丰富等。三是氮肥施用量大,植株嫩绿,易感病虫且防治水平不一。四是玉米螟去年发生11万亩,2018年3月调查越冬基数平均每百杆46条,与去年相当。玉米粘虫总体轻发生,但因冬季气温偏高,对种群繁衍有利,存在局部小范围高度集中危害的危险。

3 柑桔病虫发生趋势

全年属中等偏重发生,其中红蜘蛛、潜叶蛾、炭疽病大发生;矢尖蚧、锈壁虱、花蕾蛆中等偏重发生;疮痂病、柑桔天牛、吉丁虫中等发生。主要依据是桔园疏于管理,树势抗性不强,同时 4-5月适温高湿,有利于柑桔各种病虫害的发生,尤其对红蜘蛛和炭疽病发生极为有利。7-8月高温干旱对柑桔锈壁虱发生为害有利。

4 金银花病虫发生趋势

全年属中等偏重发生,其中白粉病、蚜虫大发生,炭疽病中等偏重发生,咖啡虎天牛中等发生。主要依据是去年蚜虫发生面广量大,加上金银花种植区植被丰富,蚜虫越冬寄主植物多,利于蚜虫越冬;白粉病和炭疽病去年发生普遍,菌源丰富,同时感病品种(本地老品种)种植面积大,我县5-7月份金银花主栽区雾露天气多,利于白粉病及炭疽病等病害的发生。

5 农田害鼠

全年农田、农舍鼠害属中等发生。发生种类仍以小家鼠和褐家鼠为主,其次为黑线姬鼠、黄毛鼠和黄胸鼠。3月1-3日调查,观察区农舍三天平均盗饵率为20.33%,百夹捕获率4.0%,盗食率、百夹捕获率均低于去年同期;农田三天平均盗饵率为3.33%,百夹捕获率1.33%,百夹捕获率略低于去年同期。鼠情整体低于去年同期。

 

公益警示语:

1、坚持“政府支持、部门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又好又快发展。

2、《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病虫情报由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病虫情报,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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